法医鉴定是依据什么进行鉴定的?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指对各种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进行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如:重伤、轻伤、轻微伤)。

2、人体残疾等级、工伤残疾等级鉴定。是指对各种损伤后遗留人体组织器官缺损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但其中需要通过视觉、听觉、男性性功能等人体功能实验室检验与评定、并以此作为主要依据的鉴定,应同时具备相应的功能检验与评定资质。

3、医疗终结时间和人体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包括人体损伤后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所需要的时限。

还包括损伤后因接受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以及必要的康复或功能锻炼,难以独立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的休息(误工)期、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所需的护理期、因损伤康复而需适当补充营养物质的营养期。

4、护理依赖和护理人数的鉴定。包括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而需依赖他人护理及其依赖程度的鉴定(主要是指定残后是否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情形);还包括护理期间所需护理人数的鉴定。

5、其他法医赔偿学鉴定。包括医疗依赖的鉴定,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和后续诊疗费用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医疗辅助器具的鉴定。

6、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因伤或者因病致劳动能力丧失及其丧失程度的鉴定。

7、伤病关系鉴定。是指人体损伤(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

8、损伤形成时间推断。是指依据活体检验、影像学检验及病历和其他伤情资料的审查,分析、推定损伤形成的时间。

9、致伤方式和成伤机制的鉴定。是指形成损伤的具体方式和致伤物的分析、推定,以及从病理生理学、生物力学等角度对损伤的发生机制作出分析、判断。

10、同一性认定,也称“个体识别”或“身源推断”。是指依据活体检验、影像学检验及病历和其他伤情资料的审查,分析、鉴别损伤(包括影像学检验结果)及其身源,判别鉴定对象是否具有一致性。

11、视觉功能检验和评定。是指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结合病历等伤情资料,对视力、视野以及其他视觉功能(如复视、斜视)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

12、听觉功能检验和评定。是指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结合病历等伤情资料,对听力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也包括对是否聋哑人的鉴定。

13、男性性功能检验和评定。是指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结合病历等伤情资料,对阴茎勃起功能、男性生育功能及其他男性性功能(如射精障碍)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

14、性侵犯与性别的鉴定。包括对强奸、猥亵、性虐待等非法性侵犯和非正常性行为的鉴定;还包括对性别(第二性征)的鉴定。

15、周围神经功能、嗅觉功能、前庭平衡的检验和评定。是指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结合病历等伤情资料,对上述人体特殊功能分别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

16、诈伤、诈病、造作伤的鉴定。是指对诈称(夸大)损伤、诈称(夸大)疾病、人为造成身体损伤或者扩大、加重原有损伤的鉴定。

17、保外就医鉴定。是指因疾病需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医学问题的鉴定。

18、医疗纠纷鉴定。是指采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

还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的鉴定,以及对医疗产品使用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

19、骨龄鉴定。是指采用法医人类学的理论与技术以及医学影像学的方法,对青少年的骨骼发育状况和程度进行检验,并作出骨龄的分析、推断。

扩展资料

法医鉴定制度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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