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本案中,在伊朗发生的袭击使馆和领事馆及外交人员的事件,无可否认是国际不法行为。因此,该行为是否可归责于伊朗国家是决定伊朗国家是否应承担国际责任的关键问题。伊朗称该事件是美国25年来干涉伊朗内政的结果,这理由是否可以说明伊朗的侵犯外交特权是正当或可以免除国际责任的?这也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客观上存在国际不法行为,二是主观上该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国际法院将事件分为两个阶段,认为在第一阶段,*行为不能归因于伊朗国家,但在美国使馆请求保护时,伊朗政府的不作为就构成了国际不法行为,就产生违反国际义务的国际责任。在第二阶段,国际法院认为,伊朗政府领导人的态度,特别是他把扣押人质与美国政府干涉内政联系在一起,该不法行为的可归因性就很明显了。伊朗政府所述的理由是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的。因此,伊朗应承担全部国际责任。
国家责任由两个重要因素构成,一是客观上存在国际不法行为,二是主观上该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本案是说明国家责任构成问题的最恰当的案例。在本案中,在伊朗发生的侵犯使领馆和外交人员的不可侵犯权的事情,无可否认是国际不法行为。该行为能不能归因于伊朗国家?伊朗指称该事情是美国二十五年来干涉伊朗内政的结果,是美国外交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美国拒绝引渡伊朗前国王及交还其财产的结果,这些理由能不能说明伊朗的侵犯外交特权是正当或可以免除国际法律责任?这正是国际法院需要公正判断的问题。
国际法院把整个事情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证据尚不足以说明该事情可以归因于伊朗国家。但在美国大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的时候,伊朗采取不行为的态度,这就产生违反国际义务的国际责任了。国家没有义务对在其境内发生的一切不法行为负责,但国家有保护外国人的义务,它对于外国人所受到的侵害有间接责任,它的不行为,会把间接责任转化为直接责任。至于事情的第二个阶段,伊朗国家领导人的态度,特别是它把扣押人质与美国政府的干涉伊朗内政的行为联系起来,这无异说明侵犯外交人员的行为是伊朗当局纵容和支持的。不法行为的可归因性就非常明显了。
对于伊朗提出的各项理由,在政治上有道理,但在法律上那是说不过去的。正如国际法院所说的,即使这些事实都是真实,也不能说明伊朗的做法是正确,不能免除伊朗的法律责任。
至于本案的管辖权,国际法院只根据几个条约上的“任择条款”作为行使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在迫切需要通过和平方法解决美伊争端的形势下,法院这样作是可以的,但这在法理上是比较勉强的,在国际法院的实践中是没有先例的。伊朗一直表示反对,国际法院虽然有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进行缺席判决,但假如本案不因后来以庭外解决而终止,判决是很难得到完满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