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例是哪个朝代的

则例是清朝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

一、释义。

1、成规,定例。

2、清代指汇集《会典》的新例疑义等所编成的行政法典。如:《户部则例》、《工部则例》、《礼部则例》、《八旗则例》、《理藩院则例》、《内务府则例》、《处分则例》等。

二、文献记载。

1、宋代沈括《梦溪笔谈·故事二》:“曹郡王以元舅特除兼中书令,下度支给俸。有司言:“自来未有活中书令请受则例”。

2、清代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四六回:“若说是书办的考核,可见这大部的则例是移动不得的了”。

3、清代曹雪芹《红楼梦》第十三回:“合同族中长幼,大家定了则例,日后按房掌管这一年的地亩,钱粮,祭祀,供给之事。如此周流,又无争竞,亦不有典卖诸弊。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

4、梁斌《播火记》第一卷十二:“如今一般则例,都是随粮附征”。

相关事件。

1、引子在《清稗类钞》中,有一段官员规避处分的趣事,名为“西河沿照例翻车”,讲述“清光绪季年,有某令选缺出京,中途失文凭,折回京师,求吏部尚书某为之设法。尚书,令之座主也,已允之矣,卒以格于例,不得行。

2、令无如之何,转商之于部吏某,某为设法,次日补给。询其所以,则以康熙某年,亦有某官出京,因在西河沿翻车,失其文凭,部议核准补给。嗣后失凭者,皆援此为专条,且必声明在西河沿翻车,否则必遭驳斥”。

3、清代文职处分则例具有重要地位,相关研究侧重不同,或以其为引证文献而非研究主体,或以静态的方式条分缕析,展现其富含的政法伦理与实际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