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违法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违法行为,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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