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法律上怎么认定借钱

在现实生活中,借钱的行为是非常多的,而进行借贷活动时,一般要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成立后,借贷双方要履行合同的义务,出借人要出借款项,那么民法典中法律上如何认定借钱?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法律上怎么认定借钱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所以法律上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后,就可认定为借款。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借款合同的特点

(1)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传统民法学说认为,消费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仅要双方达成合意,还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3)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另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是出借人出借款人提供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返还借款的行为。所以在法律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后,出借人按约定向借款的提供借款,借款人按约定返还借款的,就形成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