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
一、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
1、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情况,具体如下:
(1)欺诈人有欺诈故意;
(2)欺诈人有欺诈行为;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5)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价格欺诈行为具体有哪些
价格欺诈行为具体如下: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