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权侵占在中国大陆使用吗

中国没有所谓逆权侵占。

只有针对无主物有先占的原则,比如路边的小石头,谁先捡到就是谁的。

对于房产不能为无主物,不能先占取得。

房产已登记为准,即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他死了就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即便你一直使用该房子,他的继承人有权要回房产。

对于房子是没有什么义务可言的,你不住就不会有水电费,物业费没交那是物业公司与房子的关系,与你无关。我国大陆没这规定。逆权侵占(英文:adverse possession)是普通法法律概念,指房地产的非业主不经原业主同意,持续占用对方土地超过一定的法定时限后,原业主的兴讼时限即终止,该占用者可以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新业主,不必付出任何代价。 

逆权侵占条例主要是惩罚一些冒失的业主任由他们楼宇或土地被第三者占用,不去收租甚至不闻不问。主要租客找过业主,登过寻人启事,又找不到的话,租客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逆权侵占。经判决之后,就可以成为物业的合法拥有人。有权利便有义务,在业主失踪期间,租客一定要负担单元的差饷,及大厦维修费用。在 物权法 里只有针对无主物有先占的原则。但和逆权侵占相差还是很远的。

扩展资料

逆权侵占在香港是有的。

逆权侵占条例主要是惩罚一些冒失的业主任由他们楼宇或土地被第三者占用,不去收租甚至不闻不问。主要租客找过业主,登过寻人启事,又找不到的话,租客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逆权侵占。经判决之后,就可以成为物业的合法拥有人。有权利便有义务,在业主失踪期间,租客一定要负担单元的差饷,及大厦维修费用。

逆权侵占还适用于国家间的领土纷争。

在国际法,任何国家若确信其国土被敌意占有,便有责任提出正式抗议(不必兴讼,但该抗议需备案)。若然超过了时限(时限按惯例为100年)而不作抗议或兴讼,国际法便不能宣称该占有为非法,占有国便自然成为合法拥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