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7条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27条的司法解释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任何一方不得虐待或歧视另一方,继父母既不能虐待或歧视继子女,继子女也不能虐待或歧视继父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等处理。

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继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继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继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