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曾有“冷漠罪”,这个“冷漠罪”到底是什么?
唐代曾有一个“冷漠罪”,这个“冷漠罪”真的有。这项法令,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冷漠的旁观者予以治罪。
现代社会,如果面对邪恶势力,面对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公民不敢挺身而出,而是无动于衷,冷漠相待,现在的法律是不能把冷漠的旁观者,绳之以法的。能做的,只能是道义和良心上对其谴责。
而在唐代,冷漠的旁观者,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依据《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
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同伍”,那时五户为一伍,和“比伍”指邻近的五户,都须即刻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仗六十”。若是盗窃罪,比杀人案轻,就比照这一刑罚,减刑二等。当罪犯劫持人质,“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说: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当值官员和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的,会被判刑两年。?
《唐律疏议.捕亡律》上也有规定:“公安人员”在道路上追捕罪犯,当追捕者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制服擒拿罪犯,求助于路上行人时,“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邻里间也有挺身而出抓捕犯罪分子的义务,“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也就是说,如果看见发生火灾,不报告不扑救的人,也要被治罪。
看了这几条关于惩治“冷漠者”的规定,是不是觉得唐代例律,比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多出几分古道热肠的温暖呢,当然,这温暖也是用法律的惩戒堆砌出来的。?
对比唐时的法律,会觉得特别正义,有义正辞严的感觉。有人会问,为什么今人的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有句话叫“乱世用重典”,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强盛开明的时代,犯罪率是比较低,唐律依然通过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
可是,道德毕竟不能等同于法律,不能简单地认为,道德和法律之间,互相越俎代庖不行,通过对于唐律的借鉴,在两者之间很好的互相转换,就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