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追诉时效期限
法律主观:
追诉时效也即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若在法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 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除债务人不行使 诉讼时效抗辩 权外,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因此,权利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不同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追诉时效期间也不相同。 (1)普通3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8条) ( 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36条) ( 3)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 ( 4)4年诉讼时效。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9条) (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37条)
法律客观: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 诉讼时效期间 、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