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三个:1、有件必备,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2、有备必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应及时、严格;3、有错必纠,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中国***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监督法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规范。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为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深化。这里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和法律外,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文件都是我国法的渊源,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这些文件虽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也都是普遍适用的。

这里所称的备案审查,指的是前述两类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要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等等。立法法还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国家基本的经济、政治、司法等方面的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事项,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