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疏散逃生演练。
报刊、广播、影视、通讯、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危害公***消防安全行为的权利,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消防事业进行捐赠。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第十一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当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用各方不得妨碍他人使用。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机构重新审核。
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除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备案。
依法不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主动申请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列入备案抽查范围。第十五条 被确定为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在提交消防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