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具体点了
1、保护公民权利,矛盾得到解决,人民生活的更舒心、更顺心;
2、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减少法律外的矛盾、摩擦,让社会更和谐;
3、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促进人们以更合法、更理性、更有道德的方式去言行,为城市更美好的市民素质方面,起到提高作用;
4、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权,为个人建设城市美好生活提供物质保障。
生活中的民法
——从公交车上司乘斗嘴说开去
钟 建 林
某日,笔者乘坐一辆公交车从城市最东边去城市最西边办事,中间要跨过一条穿城而过的大河。该公交车所属的公交线路可算是全市最长的公交线路之一,公交车票价都采取了跨段计费的方式,自动投币,过河的两块,不过河的一块。
最近由于看世界杯熬夜的缘故,笔者从始发站上车不久后即昏然入睡。摇摇晃晃不知过了多久,笔者被一顿噪杂声惊醒过来,发现公交车已经过河,而且离终点站只有几站距离了。又发现公交车司机正朝我这边看着,大声说了一句什么的,好像是要求投币补票。我清楚地记得我上车时是投了两块一元硬币的,为何还要我投币?正疑惑间,笔者右前方位置的一位中年男子发话了,火爆爆的:“我只是睡着了嘛,我本来是不要过河的,现在你把我拖着过了河,还要我补一块钱票,哪有这样的道理?你只是要钱噻,我不会差你这一块钱的!”原来公交车司机是在叫他补票呢。估计这位也是一个因凌晨看世界杯熬夜了,所以在公交车上打盹睡觉的主儿了。都是这世界杯惹的祸!
公交车继续往前开者。司机则继续强调车都快进终点站了,要求该男子赶紧把一块钱票款补上。该男子则总是喋喋不休地反复陈述上面说过的话,就是不见他起身投币一块钱。司乘之间口舌之争可谓你来我往,热闹非凡。公交车上其他乘客则一言不发,坐山观虎斗,但主要的眼光都还是集中在乘客男子身上。乘客男子不知是被周围眼光盯得不自在了,需要排遣自身心理压力呢,还是为了证明其并不缺那么一块钱,居然拿出一包黄色芙蓉王香烟(注:市场价24元一包),点燃一根抽了起来。此后司机不再说话了,那名男子也未起身投币,依然不管不顾地在公交车里抽着他的芙蓉王。车内就这样保持着沉默。不久,公交车驶进终点站,全车乘客都争着下车,车厢内又变得热闹起来,大家都不再关注司乘之间刚才的争吵。那名男子最后是否投币一块钱,大家也都不得而知,也都懒得去知道了。
下得车来,目睹此事的笔者不得不浮想联翩。司机和乘客,究竟是谁受委屈了?今后公交车上能否不再发生类似的司乘斗嘴?
司乘之间为了是否应该投币而发生争吵斗嘴,虽然数额一般只有一块两块的,但在公交车上是经常发生的事。争吵中的双方,一般都会有某种委屈感。如果吵来吵去最后没一个公平的结果,那么双方的委屈感都可能会加强。以至于本来欢畅的心情可能会因此糟糕透顶,想要办个什么事都会变得没有质量和效率。那么本次事件中,司机和乘客,究竟是谁受委屈了?
从司机的角度来看:由于线路过长,跨段收费,过河的两块,不过河的一块,这是公交车公司规定的,没得商量。我是公交车公司的司机,是在上班。我要求乘客按公司的规定投币,是在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我难道还有错?乘客说他不差那么一块钱,这话我愿意相信。但站在公司的角度,如果所有的乘客都差这么一块钱,那么公司还要不要运转?公交车还要不要开?公交车公司看重这一块钱,又何错之有?如果公交车公司对司机的工薪发放与所收票款挂钩,那么司机按照公司规定对乘客多收一块钱票款,自己就可能多得几毛或几分的提成,但这可是劳动报酬,也是血汗钱啊!几个公交车司机家里不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也都要养家糊口,难道就不该收这应收的一块钱票款?如果司机涉嫌违规乱收费,那你乘客向公司或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就是!真的,作为公交车司机,面对如此事件,无法不委屈!
从乘客的角度来看:应该相信,99.99%的乘客都是不会故意逃票的,且不说公交车票款都只不过那么一块两块的!任何人都不要随意怀疑、否定他人的理性和良知!本事件中乘客的委屈在于,我纯粹只是睡觉睡过了头才坐车坐过了站,绝不是为了省下一块钱而有意逃票。这下倒好,我还要坐车返回河东去,且不说要另买两块钱过河的公交车票,更重要的是误了时间误了办事。你公交车司机不但不安慰体谅,反而要我补交一块钱。你叫我在全车乘客面前如何做人?我不是不愿交这一块钱,也不是口袋里没有这一块钱,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你叫我补票,我就非要跟你硬到底不可,看谁犟过谁!乘客的委屈,很多情况下确属情有可原。
但比较起来,笔者觉得公交车司机所受的委屈更大,更值得同情。因为司机的委屈于法有据,而乘客的委屈充其量只能算是情有可原!
考察公交车司乘之间可能的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当属《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运合同关系无疑。根据《合同法》有关客运合同的规定,客运合同是乘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承运人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的双务合同。乘客的义务是支付票款,承运人的义务是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的目的地。一般情况下,票款的数额与运输距离、交通工具的档次、承运人的服务质量等因素密切相关。具体到本事件中,乘客乘车过了河,车程比不过河要远,自然就要支付两块钱的票款。司机正是基于这个客运合同关系属性主张自己所属公交车公司的合同权利,进而要求乘客补交票款的。对于这一点,相信一般人都能理解。
问题就在于本事件中乘客并不需要过河,只是因为睡觉坐过了站,不得已才多坐了一段车程,并不是乘客有意要多坐车但又想少交票款。那么该乘客是否就无需补交这一块钱票款了呢?这涉及到双方客运合同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如何确定,是否成立和生效等诸多法律问题。首先,乘客上车投币一块钱,言明要到河东某站,不要过河,司机准许乘客上车,双方就坐车不过河、投币一块钱成立了客运合同关系。但此后的合同履行中,乘客因睡觉的原因坐车过河而不知觉。出于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司机不可能有精力和时间去观察和发现哪位乘客是否睡觉了,是否会坐过站而及时给予提醒。司机应该全神贯注于全车乘客能否安全准点地到达目的地。某一乘客因自己睡觉的原因坐过了站,客观上司机必然提供了超额的客运服务,这就引起了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变化,司乘双方即已形成一个新的客运合同。根据新的客运合同,乘客就应当全面履行支付票款的义务,亦即应补交超程部分的票款。乘客如主张新的客运合同并不是自己本意而为,新的合同因无双方的合意而未成立和生效,那么根据“单方真意保留不影响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合同法原理,这样的主张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笔者无意怀疑该乘客有意逃票,也无意指责该乘客不懂《合同法》的规定,只是希望我们这个社会,希望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确立依法维权的意识,都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不要意气用事,不要总认为自己一贯正确。我们国家的法律尤其是民法,不仅是纠纷发生后用于保护权利的裁判救济之法,而且是日常生活中规范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尽量预防和避免民事纠纷的指引预防之法。两相比较而言,后者的价值和意义更要大许多。日常生活中对他人多一份理解和宽容,少一份埋怨和指责,我们这个社会就会少一桩纠纷,多一份和谐!
愿社会法治!
愿天下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