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传销罪的四大要件

传销构成犯罪要满足的四个条件如下:

1、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2、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3、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4、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一、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二、实践中对于传销组织领导行为的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要求他人以资金投入而承诺以利息、红利、利润等形式定期返还巨额利益,一般没有或者很少有商品经营行为,且以本人作为枢纽,与所有受害人直接联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存在商品买卖行为,但利益主要靠传销人自己亲自发展下线来获取,没有下线就没有获利。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该牟利行为主要不是通过非法占有经营中所接触的他人财物来实现,而是通过所谓“经营活动”来实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