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的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慈善公益行业行为,保障首都慈善公益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中的慈善公益组织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在文化、医疗、教育、体育、司法、环境保护、及扶危济困、救助残疾人等领域中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APITAL PHILANTHROPY FEDERATION )是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公益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为政府和慈善公益组织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政府与各会员单位以及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各会员单位开展全市性慈善公益活动,发挥慈善公益组织行业的指导、服务、协调的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规范;
(二)实施行业监督;
(三)开展协调服务;
(四)加强公益宣传;
(五)提供信息平台;
(六)规范捐赠行为;
(七)开展联合募捐;
(八)实施行业评估;
(九)提供咨询培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公益组织;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四)独立开展工作时间达一年以上;
(五)上一年年度工作年检合格。
个人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 热心慈善公益事业,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
(三) 无不良记录和负面影响。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提出与本单位、本行业有关的建议或提案,提出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团结;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应当在理事会召开前二个月提出书面退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利。法定代表人变更,由会员单位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指导本会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任期内常务理事因故需要调整,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威望,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接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或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处理本会的重要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拨款和资助;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投资收益及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标准、完整。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账目清理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二)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三)涉及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10日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