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是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

具体如下:

1、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旨在保护创造性的作品和创新的技术。这包括保护软件、音乐、电影、图像等在数据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

2、数字隐私法:数字隐私法用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数据安全。这类法律规定了公司和个人在处理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时的义务和责任;

3、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涉及在线交易和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这些法律通常规定了虚拟财产的交易和合同规定,以保护用户和商家的权益;

4、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法旨在确保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和保护。这些法律规定了数据收集、存储和处理的规则,以保护用户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

1、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电磁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可人为控制的财产性利益,是对客观现实财产的模拟再现。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主要包括两点:

(1)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

(2)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

2、虚拟财产的特征。网络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在保护的方式以及手段方面做出不同的规定而已。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存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它只能依赖于网络空间。人们必须借助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才能够把握到它的存在。虚拟性是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现实财产的本质特征;

(2)可再现性。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虚拟财产,由于它以数字化的电子数据形态存在,如果遇到数据丢失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重新获得该份数据,达到虚拟财产再现的目的。所以,较之于有形财产,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可再现性;

(3)技术限制性。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游戏服务器上通过游戏编程程序呈现的电子数据,它的技术限制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各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攻击能力、防御能力和购买能力,且该种能力是在网络游戏开发时就设计好、并固定成具体的电子数据,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不能通过技术任意改变网络虚拟财产所具备的能力。第二,游戏开发商通过技术设计了很多虚拟财产,且有不同等级的能力,等级越高,能力越强,数量就越少。因此,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技术限制性;

(4)稀缺性。虚拟财产是存储于网络设备中的电子数据,它是由游戏软件的开发商事先预设的,在玩家完成特定的游戏行为或是达到一定级别时可能获得的,并不是人人都能得到,更不能被随意创造或复制。正是因为稀缺性的存在,所以玩家想要获取“装备”、“道具”等虚拟财产时,就得付出现实的货币去购买点卡等。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不仅具有价值,而且其价值是具有真实性的。其真实性主要体现于大量虚拟财产交易的存在。虚拟财产已经成为可交易的商品,它和真实财产一样已经存在一整套固定的、自发的换算与交易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