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与逻辑学之间的关系
(1)法学方法论首先必须有建立在某种哲学基础上的假定,(即有“本体论的承诺”)这是方法论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例如所倡导的“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语用学转向”,就预设了法学研究由以事实世界为逻辑前提而转向了规范世界、行动世界、生活世界以及法律的“语言游戏”的世界(多主体之间的交互行为活动)。拉伦茨指出:“如果不考虑法哲学,就根本无法研究法学方法论。”法律推理取决于逻辑学(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相应产生形式推理、语用推理或实质推理以及辩证推理),首倡的法学方法论的语用学转向来自哲学上的语用学转向;法律解释与哲学上的解释学也休戚相关。所以说在法学中,法学方法论与哲学联系最紧密。
(2)法学方法论必须体现理论理性、逻辑理性和知识谱系的系统性。法学方法论要能对法学所研究的对象进行系统的建构与严谨的逻辑论证,其任务是把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一个体系,区分它们的层次、协调它们的关系,使之在结构上和谐,在功能上互补。
(3)法学方法论必须体现研究者的学术立场和价值立场: 法学方法论研究者总得运用某种特定的方法论理论资质或学术范式,而且他还必须持有特定的(法律价值和法律秩序)价值立场。
(4)法学方法论还必须具有实践功能性。法学方法论内在包含着法律的实践理性,它既面对理论理性,又面对实践理性,即使是纯理论研究,它也最终直接或间接地付诸于法律适用和法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