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请问:这是一条什么类别的冲突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适用于双边冲突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才能确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同一条双边冲突规范,在不同的事实情况下,可能导向适用内国法,也可能导向适用外国法,所以称这类规范为双边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种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就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仅从法律条文看,并不知道是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但根据它提供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结合所涉不动产法律关系中的不动产位于何国这一事实情况,就可以推定应该适用的法律。不动产如果位于中国,中国法院适用的就是中国法,即内国法,不动产如果位于某一外国,中国法院适用的就是该外国法。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9章,1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