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的功用
法律分析:不起诉决定书的功用有:
1.终止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其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从社会效益来看,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2.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行为人或解除对行为人的取保候审,有扣押冻结财物的,应当发还解冻。不起诉决定书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宗旨。
3.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发现新的证据证实犯罪的,可以重新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