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特征

法律主观:

电子合同的特点是: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3、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