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湖光岩景区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湖光岩景区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湖光岩景区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同做好湖光岩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湖光岩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林业、民政、文化、宗教、旅游、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湖光岩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湖光岩景区周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湖光岩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村民制定保护湖光岩景区的村规民约。第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方面的宣传,对损害景区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光岩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湖光岩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保 护第八条 《湖光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是湖光岩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湖光岩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经批准的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九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湖光岩景区范围的坐标设立界碑、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损毁湖光岩景区的界碑、界桩。第十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湖光岩景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湖光岩景区内的单位、个人和游客应当保护湖光岩景区的水体、火山地质遗迹、地形地貌、林草植被、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和各项设施。第十二条 根据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按照资源价值等级大小以及保护利用程度,湖光岩景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包括镜湖、环湖路内侧和火山地质遗迹剖面。
除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镜湖游泳;
(二)投食喂鱼、捕鱼、放生;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其他破坏、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包括镜湖周边、楞严寺、白衣庵、负氧离子富集区。
除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划刻、涂污;
(三)烧烤、自带炊具煮食;
(四)销售投食喂鱼的饵料、销售用于放生的动物;
(五)乱扔垃圾;
(六)非工作需要的机动车辆驶入环湖路。第十五条 三级保护区是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是湖光岩景区重要的环境背景区。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
(二)开荒、围垦;
(三)新建、维修加固坟墓和立碑;
(四)捕捉、伤害野生动物。第十六条 禁止违反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在湖光岩景区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进行整改或者限期迁出。第十七条 在湖光岩景区内从事本条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 湖光岩景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湖光岩景区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妨碍游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