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安全、合理使用物业,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美丽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指导、政府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市场化。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服务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协商***治机制,支持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根据有关法律和章程设立工会、***青团、妇女组织,发挥群团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第六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性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公开必须公开的各种事项和费用;

(三)指导、监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六)落实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区域私搭乱建、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行为的查处和流浪犬捕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禁养犬、犬吠扰民、生活环境噪声污染、高空抛物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电梯安全监管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行为的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损毁树木、绿地违法行为的查处。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供水使用违法行为的查处。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和相应违法行为的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锅炉烟尘、餐饮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物业区域内存放危险物品、妨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除本条上述各款明确规定的职责以外,上述各款所列的政府部门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其他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人防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