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录仪法律效力
有权利查看,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交警提供证据。
法律分析
执法记录仪是根据执法部门的实际需要,设计研发的一款高科技产品,集数码摄像、数码照相、对讲送话器功能于一身,能够对执法过程进行动态、静态的现场情况数字化记录,它适用于药监、交通、城管、食品监管等行业在各种环境中执法使用,是执法人员必不可少的守护精灵。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查看,同时事故双方涉及人也都可以查看交警监控录像。查看交通事故监控录像是事故当事人取证的方法之一,当事人有权利要求调看监控录像。首先当事人应当撰写查看交警监控录像的申请,提交给公安机关相关的工作人员,要求立案及调看交警监控录像,公安机关人员应当保障当事人查看的权利。对交通技术监控证据图片未记录到机动车驾驶人图像的、或经审核属于不清晰或不完整的,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处罚,不予记分。就是监控交通违法没拍到驾驶人的,由车主本人或管理人处理,不予记分,但仅限非重点车辆。客(货)运、危化品运输、校车等重点车辆的监控违法记录,仍按原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