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运的论文
申请扣押船舶具备的海事条件
作为扣押船舶的实质条件之一,“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经过最广泛认可的。因为根据有关扣船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条文的规定,诉前扣船的唯一依据就是海事请求,诉前扣船的原因就是海事请求权。
所谓海事请求,广义的来说就是指基于海商法调整的运输关系或船舶关系而提出的请求,狭义的海事请求则是指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而所谓的海事请求权,是指与海运船舶建造、买卖、租赁、营运、操作、求助以及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有关的或者由此产生的赔偿请求的权利。
关于哪些海事请求权能够成为船舶被扣押的原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与争议。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请求人可因对船舶所有人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请求扣押其任何船舶。最典型的代表是希腊,在《希腊海事法典》中有规定,基于任何的海事请求和其他请求都可以扣押船舶。与此不同的是,一些英美法系学者的观点则认为只有根据对船舶提出的某些特定海事请求才可以扣押该船舶。例如英国的《司法行政法》中规定了18项允许扣押船舶的具体海事请求。
为了在国际上使船舶扣押的法律问题得到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了《1952扣留海运船舶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 1952,以下简称《1952年扣船公约》),公约第1条就将海事请求明确限定为以下17种具体海事请求:
(1) 发生碰撞或处于其他状态下的船舶所造成的损害;
(2) 由于任何船舶造成的或因任何船舶的操纵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3) 海难救助;
(4) 关于使用或租赁任何船舶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契约或以其他形式出现;
(5) 关于在任何船舶上运输货物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契约或以其他形式出现;
(6) 任何船舶所载货物包括行李的灭失和损害;
(7) ***同海损;
(8) 船舶抵押借款;
(9) 拖带;
(10) 引航;
(11) 在任何地方因供应船舶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的物品或材料;
(12) 任何船舶的建造、修理、装备或船坞费用及规费;
(13) 船长、高级船员或一般船员的工资;
(14) 船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托运人、承租人或代理人代表船舶或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15) 对任何船舶的权利和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16) 任何船舶的***有人之间对该船舶所有权、占有权、营运或收入方面的争议;
(17) 任何船舶的抵押权或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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