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辩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诉法和各部门解释、规则、规定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便操作,且导致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随意性。“检察规则”第207条仅规定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
(一)对同一人身伤害已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或被害人与狎嫌疑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认识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不能人微言轻定案的根据,需要重新鉴定的;
(三)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对同一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不同认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而刑事诉讼中涉及鉴定种类很多,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只是其中一种比较常见的鉴定。对于其他种类鉴定如何确定是否重新鉴定,没有明确规定。故建议刑诉法修改时明确规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提起条件。在目前可以按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即“通过审查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准许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四)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五)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六)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七)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八)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九)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十)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而且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