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法律规定哪些体现共犯的从属说,哪些体现独立说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从属性说

它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以行为主义、犯罪***同说、客观主义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认为***犯对于正犯具有从属性,教唆犯的成立或者可罚性,以存在一定的实行行为为前提,只有在正犯成立并具有可罚性时,故意杀人教唆犯才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犯罪并具有可罚性。

独立性说

它是近代学派的观点,以行为人主义、行为***同说、主观主义理论为其基础,认为犯罪是行为人恶性的表现,***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固有的反社会性和人身危险性,并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实为独立的犯罪,应依其本人的行为而负刑事责任,而并非从属于正犯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