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裁决书的区别
(一)形式不同。从《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们只能理解为仲裁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从《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这四个条文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理解为仲裁决定除了以书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头作出。
(二)适用的范围与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仲裁裁决是适用解决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的手段,仲裁决定是解决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项的手段,除《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四个条文外,还有其它的程序性事项的处理可以适用。
扩展资料:
仲裁决定书简称“裁决书”。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为解决当事人对实质问题争议而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写明: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
(2)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4)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5)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送达当事人。国内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级仲裁机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涉外仲裁栽决书作出后,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