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

一、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实施

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法律。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相关规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三、学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好处

如果你是一个供应商,可以了解以后如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并取得中标或成交;如果你是一个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条例就是你的执法依据。

如果你是一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你必须熟练掌握条例以更好的履行受托代理义务;如果你是一个社会群众,学习了解条例内容,可以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是否遵循了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