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物致使他人受伤,赠与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现实困惑

林某在某商场看到一条购买空调送电饭锅的广告,便前去购买了一款自己心仪的空调,并顺利地拿到一个电饭锅。商场为其开具了购买空调的发票,并在发票背面注明赠送电饭锅一个。回家后,林某在使用赠送的电饭锅做饭时,因电饭锅漏电被击中左臂,林某为此花费若干医疗费。事后,林某发现该款电饭锅既无生产厂家也无任何注意事项,竟是一个三无产品。于是,林某找到商场,要求赔偿因电饭锅漏电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商场以赠送产品无须对其质量负责为由拒绝。那么,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律师答疑

商场应当对林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在赠与关系中,赠与人原则上可以不承担赠与财产品质瑕疵的担保责任,但该条法律也规定了赠与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特殊情况,即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林某买空调才可获赠电饭锅,据此可知这是一个典型的附义务赠与。而商场赠与林某的电饭锅属产品质量瑕疵,又是三无产品,但商场却未告知林某,造成林某的损害,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商场应依法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法理荟萃

无偿赠与合同不存在对价关系,自然也就对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要求有所降低,以平衡权双方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