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16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导员的联络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中院及全市法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负责机关文秘、综合信息、督办、机要、保密、印章管理、档案图书、打印、收发和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政治部
办理本院党组会议事务,落实党组会议决定;抓好院机关干警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干警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主管院机关组织人事工作,办理院机关干警职务职级及审判职称呈报任免;落实院机关干警工资福利待遇;负责院机关年度考核工作及全市法院系统集体和干警个人立功奖励考核报批工作;组织全市法院法官续职晋级资格考试;办理全市法院法官登记呈报审批和司法警察入警退警警衔审核工作;组织全市法院干警、法官人事信息填报工作;负责院机关新闻宣传和法制宣传;主管全市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县、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地方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系统机构编制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政治部内设人事科、宣传教育科。
(三)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涉诉信访、督查督办)
对依法由本院受理的一审和二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由本院执行的执行案件审查登记立案,并核算预交诉讼费;依法审查下级法院管辖权异议和不予受理的案件;处理来信来访,对不服全市两级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查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对本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立案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挂少年刑事审判庭牌子)
依法审判应当由本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审判第一审、第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工作,并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负责有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办理下级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有关刑事审判工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应由本院管辖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负责有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办理下级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有关刑事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人身权利、相邻关系、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负责办理下级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指导监督下级法院有关民事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仲裁的案件;负责办理下级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指导监督下级法院有关民事审判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劳动争议、证券、票据、企业破产、涉外民事等新型案件;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案件;负责办理下级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指导监督下级法院有关民事审判工作。
(九)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提出有关行政审判的司法建议;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指导监督下级法院有关行政审判
工作。
(十)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请案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赔偿案件工作。
(十一)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判不服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十二)执行局
执行本院第一审作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协调处理辖区内执行争议案件;提出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建议;组织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三)研究室
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起草审判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报告;负责司法统计、案例编报、调查研究工作,参与立法活动;答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参与或办理领导交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协助院领导开展审判工作管理;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十四)法警支队
负责法庭警卫、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活动;负责枪支的管理并维护机关的安全和秩序;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组织全市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活动;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呈报工作;指导协调下级法院的法警工作。
(十五)司法技术鉴定处
承担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医技术、文检鉴定、司法会计、工程技术及产品质量等司法技术鉴定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系统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院机关房产、车辆、服装、通讯设备、办公用品等国有资产与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保障工作;拟定本院基本建设规划、计划,筹措所需经费并负责实施;指导监督下级法院诉讼费及服装、交通通讯设备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
机关党委按《党章》等有关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的机构编制按信编办[200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为离退休老干部服务人员的编制不再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