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公职在编人员可以在农村分田地吗?

农村户口公职在编人员不可以在农村分田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国家公职人员,是不能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的。

原来是农村农业户口的,在取得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和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国有经济组织的人员等)身份后,应将原来承包的土地,交给农村经济组织。对于原来承包土地时所带来的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补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一)原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原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四)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