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和国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孩子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和虐待老人、妇女、儿童。
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男女之间的关系是简单而平等的。在古代,私有制和阶级剥削是男女不平等的根源。近代男女平等的地位比古代有了显著提高,男女平等也被作为一项基本的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定。
扩展资料:
男女平等的表现:
在法律与政策方面,性别平等表现为:不同性别人群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依法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同时,均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均能不受任何基于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在制定法规和政策时纳入性别平等理念,保证其中的条款平等、不歧视性别。
在公***和政治生活方面,性别平等表现为:不同性别人群均享有平等参加公***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均享有发表主张和意见的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均能平等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均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均有平等的机会进入并充分参加权力结构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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