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包括

法律分析:

1、住房公积金制度。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来源于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通过要求所有在职职工及其单位各自按一定比例缴存,形成属于职工个人的专项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一方面通过单位和个人***同负担筹集住房专项基金,并经过长期积累,使职工购房的自我保障能力得到增强,而住房消费能力的上升也会进一步加快房地产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实行“低存低贷”原则,由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为公积金缴纳者提供低于商业贷款利率的购房融资,减轻了贷款者的还贷压力。另外,公积金的部分增值收益还可以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供资金来源,例如进行城市廉租房的建设等,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对我国城镇居民的购房提供金融支持,现已成为我国覆盖范围最大的住房保障制度。

2、经济适用房制度。

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在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上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了从国家层面干预和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给机制和资金流向,通过提供相关优惠政策,缓解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产物。

3、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举措,目前在世界上实行范围最广、对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解决也最为有效。该制度以政府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公***住房或进行市场租金补贴的形式为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国的廉租房制度首次出现于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由于我国的城镇最低收入群体通常难以负担经济适用房,因此必须通过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来保障基本住房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