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军与董明珠的10亿赌局,有法律效应受法律保护吗?
雷军与董明珠的10亿赌局在法律上归属于“无名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雷军与董明珠的“十亿赌约”约定的内容是:如小米科技5年内的营业收入超过格力,则董明珠输雷军10亿。履行10亿的义务有个条件,就是5年内营业收入超过格力。
从合同的构成要件来说,董明珠与雷军二人均为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主体适合,所约定的内容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他们之间的口头约定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属于附条件加期限的合同。但事涉赌约,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