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的人都可能会触犯的法律是否有必要遵守?

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很久了.可以简单理解为“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的问题”

很久很久以前,人们认为法律大家定,法律大家遵守,于是法律就是一个全体人民***同协定的规则,定好之后大家都去执行,这样的状态下,法律是大家内心善恶标准的集中体现,于是此时,几乎不会出现大多数人犯法的状态,因为大家商量好不许杀人,你杀了人,这个就挑战大家的忍耐,大家就要惩罚你。不管你认可不认可杀人是一种祝福,惩罚不惩罚大家说了算。

不算很久很久的以前,状况变了,大家逐渐认识到不同社会阶层,不同职业,不同地域的人的观念是不同的,很难出现一个大范围适用的***同意志,总不能村村自治吧,于是传统法律思想面临挑战.哲学上,休谟为代表提出一个观点,事实与价值两分,也就是"XX是什么"和"XX应该怎样"是两个不能混同的问题.于是比如某地规定,市场贩卖的粽子一定要是肉的,那么此时,规定是卖肉粽,就是要卖肉粽.而应不应该只买肉粽,不是法律问题,是立法者的问题,也许本地特色,也许本地吃甜粽的不多,也许本地肉业过于发达.如果此时一个外地人过来卖甜粽,被城管抓了,属于他不遵守法律,虽然这个法律看着不"应该",但它"是"一个正在执行的法律,谁不遵守后果自负

在最近几十年里,又先进了,因为之前的理论看起来很没有正义感,而且很死板,我们有很多的法律原则是可以灵活运用的。于是又有教授对之前的猛烈批判,认为法律还是体现大多数人意志,只不过这个意志经常变,有的人从前认可,现在不认了,于是法律不断翻新就可以了嘛,哪有一本法律一千年的。这种情况下,规定卖肉粽,你买甜粽,没有社会危害性,完全可以依照某些人人平等的原则睁一眼闭一眼收摊就行了。下次开会提出来,没准以后就能卖了。

综上我们说1是恶法非法,2是恶法亦法,3是修正的1

于是回到这个问题,在1这种情况下不会出现大多数违法现象,2的话就可能了,3,很极端的也不会出现,总不能大家都瞬间改变思路吧。

现在只讨论2,还说粽子,规定卖肉粽,大家都卖甜的去了,这就有个问题,当初怎么就规定都得卖肉的呢?这样的法律肯定不是当前人大开会制定的,因为人大有95%的人吃甜粽,这条规则肯定是认为应当吃肉粽的团体制定的,无论这个团体是否真的吃肉粽,至少他们认为肉粽正确,无论是口味还是营养(有的人不喝奶,但依旧认可多喝牛奶强健身体,过敏无解了。。。)。于是这很可能是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比如卖肉的老板们和一群不吃粽子的立法者,或者什么呢?就是几十几百年前定法律的人只吃肉的,也许那时候都没甜粽,可能有中药馅的,后来那个归制药企业管了,食品企业只能卖肉的了.好现在现有内容已经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了,说来说去和没说一样,加点新的概念,司法

司法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如果说立法有国家意志的话,司法应该是纯粹独立的(别跟我提XX法院听领导指示下判决的)司法机关拥有一个叫自由裁量权的东西,出现的理由很多简单解释就是法律不是法官立的,所以你这条是让人们少吃糖还是让人民多吃肉还是怎么的我一定不能猜得那么透彻,所以我怎么理解就怎么判.就像故意杀人,拿着砍刀上小区里见一个砍一个,法官认为这很违和啊,枪毙之,还有一个人不忍看亲属饱受癌症病痛,将其杀死,法官认为这个情有可原,三年加缓刑,反正法条写的是故意杀人的XXXX没说当街砍人的和移走呼吸机的XXX

于是对于违法与否这个问题,谁说了算,别跟我说国家,是法院啊~~

那么对于第一种情况,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立法规定只能卖肉粽,应当如何应对,看法院罚不罚,,,,,你怎么知道一年有多少因为卖甜粽的受罚,95%是你编的好不好,关键看司法形势啊.有的那个法律,制定出来就恶心人,法官都不愿意看,那肯定就不判,只要你不是明显违背法律意图,比如几个卖肉的立法说只许买肉粽,你弄个甜粽批发总公司比他们肉厂干的都大,这个违法成本比较高.

第二种,法律明显落后了.这事情不是没有过,记得有一次一个火车撞死人...看法律里面还写赔粮票的事呢....怎么办,法院按下不表问问立法的你们能不能抽出一丢丢的时间搞个新的解释什么的抽空立个法,对于实际情况呢,通常是按下不表.

好吧总结一下,守法是每个公民必须的,但是一个极端问题(95%这数一般不会出现,但"很大"确实有过)就是遇到恶法怎么处理.如果我们每个人都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什么法是恶法,那法律就没有威信了,对法律的适用,应当交由司法者,而司法裁判的结果比立法者又是更能指导人们的生活.

另外上面那几个bjXX前几个是第二种理论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后面公知的部分不是法学不评论)叶XX写的是法政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