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办理程序
法律主观:
所需材料: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公司章程 ;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 身份证 明; 6.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关出具的验资证明; 9.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第8、9项仅适用于 股份有限公司 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及基金管理公司); 10. 公司住所证明; 11.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 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 1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