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环境罪立案标准

破坏环境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等。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遵循以下原则:

1、技术和经济相结合。制定综合防治方案,除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外,还必须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

2、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在防的方面,着重加强环境规划和管理;在治的方面,着重考虑各种治理技术措施的综合运用。

3、人工治理和自然净化相结合。为了节省环境治理费用,应充分利用自然净化能力。

4、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相结合。生产部门应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加强资源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并通过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实行企业内部的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处理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