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北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焦作市北山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北山,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北部山区。具体范围:东至焦作市东部边界,西至焦作市西部边界,北至焦作市北部边界,南至焦辉路、南山路、影视路、焦克路、焦柳铁路以北。现有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除外。第三条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监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联合执法;

(四)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北山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相关县市区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相关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监察、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绿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 北山范围内涉及公***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组织开展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促进科学决策。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对在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山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十条 每年3月10日为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休闲养生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矿山恢复治理等方面的内容。第十二条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体现北山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第十三条 涉及北山的各类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与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山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一类保护区、二类保护区和三类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

二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生态系统脆弱或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比较集中的区域。

北山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三类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