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截图不算证据

聊天截图不算证据

 聊天截图不算证据,债权债务纠纷在生活中时常发生,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总有的人会拒绝偿还债务,这个时候债权人是可以起诉的,但是有人说聊天截图不算证据?一起来看看。

聊天截图不算证据1

  一、聊天软件截图具有证据效力吗

 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二、电子数据判定标准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或真实存在的事实。为了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原件或原物的,可以提交与原件或原物核对一致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之所以要求向法庭提交原件或原物,是因为无论书证还是物证,其真实性均与证据载体的物理特性有关。对书证而言,复印件更易造假,更难辨别真伪,原件上文字书写印墨、书写时间等重要信息在复印件上都无法体现。

 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完全依赖于证物自身特性,因此复制件必须要与原物核对一致。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不仅要提供原件,当事人还可申请鉴定人、勘验人到庭质证,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证据“原件”的要求。电子数据的原件是指电子数据最早被记录的.载体。

聊天截图不算证据2

  聊天记录截图能作为法律证据。

 1、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

 2、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聊天记录截图需要满足下面的几种情况:

 1、社交软件和短信作为证据必须保证社交软件和短信的内容是客观、真实、可靠的;

 2、社交软件和短信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材料需要和案件事实有关联;

 3、社交软件和短信聊天记录还必须是合法的。 法律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XXX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聊天截图不算证据3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否当证据?

 如今,微信早已成为生活中使用率最高的通信软件,甚至成为许多法律关系的重要载体。那么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否能够成为有效证据呢?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时,常常会因为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无法证明聊天相对方身份等原因,使得微信聊天记录无法得到采信。近日,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法院对其不予采信。

 2021年5月,马尾区某商行负责人在整理账目时,发现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女士曾向自己购买活鲜水产品,有5万多元的货款没有及时支付,便向王女士催讨。经多次催讨未果后,该商行将王女士起诉至马尾区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拖欠的货款。

 庭审中,为了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实际存在,该商行负责人向法院提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但王女士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官要求商行负责人展示微信聊天记录原件,可该负责人称,由于更换手机,原始记录已经被清理,无法提供。

 近日,马尾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因商行无法证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为此微信聊天记录无法采信。好在商行的负责人当时一并提交了由王女士签字确认的提货清单和收款收据,能够证明王女士欠付的货款金额。最终,法院据此支持了商行的诉讼请求,要求王女士及时偿还剩余的5万余元款项。

 马尾区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那么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呢?

 该人士介绍,要做好微信聊天记录备份。开庭前,提交聊天双方的微信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证明聊天的对象是本案的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或删除部分聊天记录。对提交的聊天记录应标注具体的日期及昵称,其中的图片及文档要另行打印具体的内容,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此外,当事人应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若聊天相对方的微信号已经修改,且聊天内容又无法锁定对方身份,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前往第三方机构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