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拆迁方常用的手段有哪些?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的地位是极度不平等的。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一方是平民老百姓,拆迁方作为社会管理者,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有很强的协调能力,而且普遍文化水平也很高,但是相对的平民老百姓就不一样了,一般情况下老百姓的文化水平普遍都不是很高,法律意识又很淡薄,对于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应当遵守的程序一窍不通,再加上几千年来形成的惧怕政府的思想,所以这就导致了老百姓的弱势地位,这就很容易被拆迁方利用。
例如:2017年5月家住湖北宜昌长江边的孙某和同村的其他村民就遇到了政府生态旅游项目建设拆迁,由于不懂,拆迁方也没有说是什么东西,拿着一张白纸,说签完就给补偿,和孙某一样,同村的村民在拆迁方的威逼利诱之下就签了字。后来就让限期搬迁,不搬就强拆,补偿很低。
像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是比比皆是,这都是拆迁方惯用的伎俩。下面我们来盘点一下都有哪些表现形式。比如就像本案中的情况一样:有些拆迁方为了早早的达成拆迁目的总是假言哄骗被拆迁人,迫使被拆迁人签订不合常理的补偿协议。一是签订空白补偿协议。拆迁方诱骗被拆迁人先在补偿合同上签字,说是后期进行统一填充内容,并会按照之前的高价协商结果填写补偿内容,但是被拆迁人一旦签字后,拆迁方就会将之前的补偿承诺抛之脑后,随意攒写盖章生效,以致于被拆迁人到最后拿到一份差强人意的补偿合同,追悔莫及。二是先行签订符合拆迁方标准的补偿协议,后期对被拆迁人进行高额补偿,弥补被拆迁人的预期补偿差额。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拆迁方总是会以各种理由来蒙蔽被拆迁人的双眼,有些拆迁方会以假装承诺被拆迁人将会在补偿协议签订以后给其不同于其他人的补偿待遇,弥补被拆迁人的预期补偿金额的差价。等到被拆迁人签字后,便否认之前的承诺,使被拆迁人无计可施。
比如给自己前期的不合法行为补充证据。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总是希望拆迁工程可以尽早完结,实现拆迁效果,节约社会成本,提升办事效率,拆迁情绪较为急迫,或许在实行前期各项有关拆迁行为的时候并没有合理的拆迁依据和合法的拆迁程序,但到后期的时候害怕承担法律后果,实行缓兵之计,一边以谦和的态度假意和被拆迁人谈判协商,一边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等到自己的合法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便一改常态,也许就再也没有了平和的协商和互动,这时候的拆迁方态度刚硬、疾言厉色,将责任推向被拆迁人,理由是长时间谈判未果,进而被拆迁人的优势就会转化为劣势,影响了补偿款的争取范围。比如这时比较激进的方式就会表现为:断水、断电、断路;查您企业的合法性;以拆违促拆迁;雇佣社会闲杂人等进行骚扰、破坏;对企业涉及公务人员的亲属进行停职威胁;签订补偿协议但是拖欠补偿款等等,为达目的手段真是层出不穷,防不胜防。
再比如延误被拆迁人的诉讼时效。因为被拆迁人行使法律维权是有一定的时效限制的,拆迁方为了使不了解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脱离法律的保护,所以往往和颜悦色的态度假意商谈,直到拖到被拆迁人的维权时效失效为止,拆迁方就会强硬态度,欺负被拆迁人没有法律“靠山”。
那么面对拆迁方的这些伎俩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失呢?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