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在没有对公民人生安全威胁的情况下,警察开枪将小偷击毙合法吗?
案例中,男子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入户或在公***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结合本例中,我认为该名男子是构成抢劫罪的,而非您所说的小偷小摸行为。
其次,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警察已经两次鸣枪了,但是该名男子仍然继续逃窜,是可以使用武器的。
综合上述两条观点,我认为警察的上述行为是合法的。希望你能理性的看待这个问题,不要因为造成了死亡,就带有有色眼镜看待警察的开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