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第三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维护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巡查和协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财政、旅游、商务、公安、城管、教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业、档案、民族宗教、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同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市、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劝阻、投诉、举报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在接到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向投诉人、举报人回复办理情况。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研究、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对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第十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嫘祖文化、大禹文化、三国蜀汉文化、 李白文化、文昌文化等优秀历史文化的;
(二)反映羌族、白马藏族等民族文化特色的;
(三)反映三线建设时期生产、科研和生活时代特点的;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五)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活动、著名人物和重要组织机构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科学技术等价值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满五十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征的建(构)筑物,市、县(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