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问题
15日内,根据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版《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15日内。而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时效性决定了决策在特定时间内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扩展资料:
1、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4、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举证期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