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多久立案?
问题一:申请资料已交法院立案庭,多长时间立案? ▲正常情况下,一审法院受理起诉之后七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法院决定立案,会有《立案通知书》给你,同时也将你的《起诉状》副本及你提交的相关证据的复印件送达给被告,然后或者同时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开庭传票》(告知你们开庭时间及答辩、举证时限)。
▲如果决定不予立案,也会有《不予立案裁定书》给你,但不会再通知被告。
▲通常到院本部,立案庭会当场审查,当场就决定是否立案,也有当场就开具《开庭传票》给你的。
▲有的基层法院是将案件分到下面法庭审理的,由于业务水平的关系,法庭分管立案的人员可能让你先将案件材料留下,待他们审查之后决定是否立案(通常最长也是七天之内)。
▲法院立案审查主要是所谓“表面审查”――即表面上看,你提交的材料中,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法院受理的案由(如: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具有最起码的证据材料(证据是否充分、真实、能否支持你的诉请,是审判庭审查的内容,立案庭不予审查)、从地域上和层级上归该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于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要求给予立案。因此大多数基层法院实践中的做法是直接将你的材料退给你,并口头告知你“我们院里决定不予立案”。让你上诉无门(没有一审法院不予立案裁定,上级法院也不会受理你的要求立案的上诉的)。这个不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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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一般法院要是立案后多长时间就会开庭? 法律上没有规定从立案到开庭的具体时间,由主审法官酌情安排,但法律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问题三: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 各法院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开庭时间,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只规定了什么时候结案
问题四:一般情况法院立案要多少时间? 按法律规定是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不过,大部分情况下,材料没问题是当天就办立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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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法院立案后,一般过多久开庭? 您好,我是在校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的规定,立案以后,人民法院要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然后人民法院要在收到答辩状的五日内发送原告,然后要组成合议庭或确定独任审判员。同时原被告还需要协商或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一般会在三十日左右,且举证期限最多可以延长两次。而且开庭前可能会安排证据交换。
一个案件需要开几次庭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主要看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应以查清案件事实为准。
问题六:法院立案需要多长时间? 立案只需自提交起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一般会当场做出是否立案。
问题七:民事案件立案后多长时间开庭 开庭时间跟送达和适用程序有密切关系,一般是立案后5日内移送至审判部门,之后就要看何时送达和适用程序了:
1、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审判部门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院在当事人在收到应诉材料后15日之后安排开庭;
2、如果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则需要在30天之后安排开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则需要公告,一般是在报纸刊登后第93天安排开庭。
问题八:法院不给立案,多久给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不受理的原因是什么?因为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等情况法院不予受理的,仅告知原告即可,而不必出据不予受理裁定书(具体参加民诉法第111条,太长了我就不写了)。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那你就必须要那么出具裁定书,因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
问题九:法院立案,审查时间是几天?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问题十:民事诉讼立案时间是多久 答:估计是法院案子排满了,没时间审查你的。《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