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如下:
1、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履行职责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2、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包括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3、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员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膳食、保洁等内部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4、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带领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不得单独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5、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所需经费给予财政保障;
6、本市根据区域发展、人口规模、地域范围等情况,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规模,科学配置警务辅助人员力量。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公安机关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核定。
法律依据:《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履行职责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包括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员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膳食、保洁等内部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