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责任有何规定?

(1)《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中,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在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中,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