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没有自由,哪里也没有法律
自由主义的鼻祖洛克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句话道出了法律和自由之间的依存关系,也为很多当政者喜欢。其实,洛克和同时代的哲学家如孟德斯鸠等,都坚持法律对自由的工具意义。洛克还说,“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或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如果我们仔细推敲洛克的原话,可以发现,“没有法律,则没有自由”如果成立,则“有自由,则有法律”成立。而“有法律”,却无法导出是否“有自由”。因此,根据形式逻辑推理,自由是法律的必要条件,而不是相反。这样的结果,其实并不是自由主义大师洛克的本意。
后世的哈耶克秉承法律对自由的工具意义,提出了“法治下的自由”观。换成形式逻辑语言就是:有法治,才有自由。同样,从这个推论中,我们不能得出“无法治,则无自由”,我们只能得出“无自由,则无法治”。这样的论述,是哈耶克对自由主义的坚守。且不论法治和法律的区别,仅从推论来看,洛克的“有自由,有法律”加上哈耶克的“无自由,则无法治”事实上在自由和法律之间划上了等号。所以我们不能仅仅强调法律对自由的保障功能,还得清楚自由对法治的工具意义。自由和法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两个东西。
以往,包括当前,在这对关系中,我们过分强调法律的作用。其实,法律不是法治,有法律,很可能无法治,依法治国很可能不会走向“法律之治”,却容易变成了依法治民。在哈耶克笔下,“法治之法”不是具体的律条,而是“一般且抽象的规则”、“公知且确定”、“平等”适用的“正义”之法。所以说法治不是“刑治”,也不是“用法律来治理”!
法治是“良法”之治,是公知透明、平等保护,是追求和维护公正,更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否则就变成了钳制手段和社会控制的帮凶。哈耶克的“无自由,则无法治”是对自由于法治之意义的呼吁。如同美国宪法中说,“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之社会,便没有宪法”,凡自由无保障和扩大之社会,便没有法治。
自由不被追求或者是得不到保障的社会,像极了处在丛林法则之下的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在自然状况下,不存在公理,只有强权和力量;没有正义和价值,只有赤裸裸的利益。这样的社会是蒙昧的,不能被称为文明社会,自然也没有法律,更不会有法治,只是“人治”、“力治”。
如果法律不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样的法律很容易被认为是“强者的利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垄断性的暴力”,如果这样的话,法律对弱者而言,对被统治阶级而言,对垄断团体之外的人士而言,意义又在哪里呢?如果后者感受到的只是法律的压制,何来法律的“公信力”?如果多数人不能对法律产生自愿的遵从,只是高压下的被迫服从,法律执行和社会监控的成本将是巨大的!社会的和谐和永续发展又何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