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性行政规范的效力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与性质
1、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2、特征
(1)是一种特殊的政令,不是行政立法。
(2)不是一般的政令,它具有普遍约束力。
(3)是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4)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1、享有行政立法权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1、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应力。
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注意: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亦可予以参照,但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