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22年养老金上涨实施细则
调整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属于我市2022年调整范围。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不属于调整范围。
适用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按照《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2011272号)等有关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城镇超龄人员。
均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办法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
(一)定额调整。符合调整范围的所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其中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
2. 退休人员以本人2021年12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0.45%。
(三)倾斜调整。
1. 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2. 对11个艰苦边远地区(黔江、武隆、巫山、云阳、城口、巫溪、奉节、石柱、彭水、酉阳、秀山)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 对1953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 对2005年底前退休且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超过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
5. 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0、85、90周岁及以上的,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其年龄每人每月相应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0、85、90周岁的,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相应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6. 企业退休人员高龄人员养老金按原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调整比例按照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确定。各省以全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应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纳入对省级政府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考核;对地方自行出台政策导致基金减收增支问题,核实后按全国统筹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