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安全、公***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第三条 公***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协调处理公***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和管理公***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舆论监督。第二章 目录和程序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进入公***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并公布实施。

公***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制定、调整,涉及重大公***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第八条 列入公***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未列入公***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愿进入公***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

公***资源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资源交易平台,为公***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和***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等,实现公***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第十条 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之日起十日内,将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公示。第十一条 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招标代理资质等证明材料。